一、
申請應用檔案,應詳閱本須知,並至本校公文目錄查詢網(http://edoc2.nctu.edu.tw/FileInquiry/),查詢檔案名稱及檔號後,依作業程序詳填申請書(附件1),並簽署切結書(附件2),親自送持或書面通訊方式送達本校。
二、
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本校檔案者,應填具「國立交通大學檔案閱覽抄錄複製申請書」,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:
(一)申請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電話、住(居)所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。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,其名稱、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電話、住(居)所。
(二)有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電話、住(居)所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;如係法定代理者,應敘明其關係;如係意定代理者,並應提出委任書(附件3)。
(三)申請項目。
(四)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。
(五)檔號或收發文字號。
(六)申請目的。
(七)申請日期。
(八)本校之檔案應用,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,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,載明其事由。
三、
本校受理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,最遲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,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。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,經通知申請人補正者,應於7日內補正;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,得駁回其申請。如有補正資料者,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。
四、
申請人應於收受審核通知書(附件5)之日起30日內至本校應用檔案,並預先與檔案管理單位承辦人員聯絡,以資準備;應用檔案時,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,並至指定處所為之。經檔案管理人員收驗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書,並填妥切結書及閱覽室使用登記表(附件6),始得進入閱覽處所,並於檔案應用簽收單(附件7)確認件數後簽收。
五、
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,於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期間,由本校暫時保管,俟應用完畢繳費後歸還。
六、
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,除筆記本外,個人物品及背包應置於寄物櫃,並應注意下列事項:
(一)禁止飲食、吸煙、大聲喧嘩。
(二)不得破壞環境整潔。
(三)經申請人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後,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。
(四)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。
(五)未經服務人員允許,禁止擅自接用電源;未經申請核准,不得擅自錄影(音)、攝影。
(六)本校提供之應用器材應妥慎維護,不得破壞,違反者,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(七)如有必要離開閱覽處所者,應將檔案交由檔管人員保管;應用影像系統者,應完成登出作業。
七、
申請人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,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,不得有下列行為:
(一)添註、塗改、更換、抽取、圈點或污損檔案。
(二)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。
(三)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。
八、
申請人有前二點所列情形,本校得停止其應用及記錄之,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。若其涉及刑事責任者,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。
九、
申請應用之檔案,不得攜出指定閱覽處所,並應當日歸還,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,檔管人員應先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應用情形後,先辦理還卷,並與申請人約定日期,另日再行調閱應用。
十、
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歸還後,應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(附件8)向本校出納組繳納費用。前項之收費,本校出納組將開立收據,申請人憑收據向檔管人員領取檔案複製品及身分證明文件。
十一、
本校開放應用檔案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,上午9時至下午4時,不包括例假日及國定假日,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,另行公告週知。
十二、
如有使用自備之手提電腦、輔助閱讀器材或其他器材之必要者,應於申請時載明,經許可後始得為之。
十三、
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訂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