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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申請應用檔案,應詳閱本須知,並至本校公文目錄查詢網,查詢檔案名稱及檔號後,依 作業程序詳填申請書(附件 1),並簽署切結書(附件 2) ,親自送持或書面通訊方式送達 本校。
二、 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本校檔案者,應填具「國立交通大學檔案閱覽抄錄複製申請書」, 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:

(二)有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電話、住(居)所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;如係法 定代理者,應敘明其關係;如係意定代理者,並應提出委任書(附件 3)

(三)申請項目。

(四)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。

(五)檔號或收發文字號。

(六)申請目的。

(七)申請日期。

(八)本校之檔案應用,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,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,載明其事由。

三、 本校受理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,最遲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內,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審核結果。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,經通知申請人補正者,應於 7 日內補正;屆 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,得駁回其申請。如有補正資料者,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。
四、 申請人應於收受審核通知書(附件 5)之日起 30 日內至本校應用檔案,並預先與檔案 管理單位承辦人員聯絡,以資準備;應用檔案時,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 身分證明文件,並至指定處所為之。經檔案管理人員收驗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或 委任書,並填妥切結書及閱覽室使用登記表(附件 6),始得進入閱覽處所,並於檔案應 用簽收單(附件 7)確認件數後簽收。

五、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,於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期間,由本校暫時保管,俟應用完畢繳 費後歸還。

六、 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,除筆記本外,個人物品及背包應置於寄物櫃,並應注意下列事項:

(一)禁止飲食、吸煙、大聲喧嘩。

(二)不得破壞環境整潔。

(三)經申請人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後,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。

(四)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。

(五)未經服務人員允許,禁止擅自接用電源;未經申請核准,不得擅自錄影()、攝影。

(六)提供之應用器材應妥慎維護,不得破壞,違反者,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(七)如有必要離開閱覽處所者,應將檔案交由檔管人員保管;應用影像系統者,應完成登出作業。 

七、 申請人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,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,不得有下列行為:

(一)添註、塗改、更換、抽取、圈點或污損檔案。

(二)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。

(三)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。 

八、 申請人有前二點所列情形,本校得停止其應用及記錄之,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。若其 涉及刑事責任者,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。
九、 請應用之檔案,不得攜出指定閱覽處所,並應當日歸還,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, 檔管人員應先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應用情形後,先辦理還卷,並與申請人約定日期, 另日再行調閱應用。
十、 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歸還後,應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(附件 8)向本校出納組繳納費用。 前項之收費,本校出納組將開立收據,申請人憑收據向檔管人員領取檔案複製品及身分證 明文件。
十一、 本校開放應用檔案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,上午 9 時至下午 4 時,不包括例假日及國 定假日,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,另行公告週知。
十二、 如有使用自備之手提電腦、輔助閱讀器材或其他器材之必要者,應於申請時載明,經 許可後始得為之。
十三、 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訂之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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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: 03-5712121 #51616